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順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794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被告莊順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所定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裁定自民國109年9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109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
三、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本案已於109年2月4日宣判,本院認被告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肆月,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被告顯有為規避審判、執行而有逃亡之虞,羈押之原因猶仍存在,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合乎比例原則,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實難達成羈押之效果,仍有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顏紫安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