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字第5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投簡字第58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偉
莊紹展陳瑞仁楊宏智吳堂耀廖禪 莊文商 陳明義 張旻斐 鄭青 簡文龍 陳富華 黃信德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8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志偉、莊紹展、陳瑞仁、楊宏智、吳堂耀、廖禪、莊文商、陳明義、張旻斐、鄭青、簡文龍、陳富華、黃信德均犯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楊志偉、莊紹展、陳瑞仁、楊宏智、吳堂耀、廖禪、
莊文商、陳明義、張旻斐、鄭青、簡文龍、陳富華、黃信德共13人所為,各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罪。又按對向犯係2個或2個以上之行為者,彼此相互對立之意思經合致而成立之犯罪,如賄賂、賭博、重婚等罪均屬之,因行為者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無所謂犯意之聯絡,當亦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最高法院81年台非字第2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13人各基於彼此賭博財物而相互對立之意思合致犯前揭賭博罪,其等各有其目的,各就其行為負責,彼此間並無犯意之聯絡,屬「對向犯」,揆諸上揭實務見解,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餘地,併此敘明。
㈡爰審酌被告13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危害
社會善良風俗,惟考量其等犯後均已知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同法第266條第
2項亦有明文。是刑法第266條第2項即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於本案自應優先適用。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確為警於案發當場查獲之賭博器具及在賭檯查獲之賭資,業據被告楊志偉、莊紹展、陳瑞仁、吳堂耀、廖禪、莊文商、陳明義、張旻斐供承明確(見偵卷第22反面、85、47、86、88、49、50、53頁),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
㈡另附表二所示之物各係自告鄭青、簡文龍、陳富華、黃信德
身上查扣之現金,各為上開被告所有且預備為本案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上開被告供陳在卷(見偵卷第54頁、警卷第
265、292、30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簡易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扣押物│├──┼─────────────────────┤│1│現金700元、瓷盤2個、瓷杯2個、骰子1個、│││計時器1個、撲克牌10張、象棋40顆、磁鐵1個│││、點鈔蠟1個、軟墊1個、壓克力桌2張、角架│││3個、LED燈1個│├──┼─────────────────────┤│2│現金1,600元│├──┼─────────────────────┤│3│現金900元│├──┼─────────────────────┤│4│現金500元│├──┼─────────────────────┤│5│現金200元│├──┼─────────────────────┤│6│現金300元│├──┼─────────────────────┤│7│現金1萬1,800元│├──┼─────────────────────┤│8│現金200元│└──┴─────────────────────┘附表二:
┌──┬────────┬───────┐│編號│扣押物│所有人│├──┼────────┼───────┤│1│現金300元│鄭青│├──┼────────┼───────┤│2│現金3,300元│簡文龍│├──┼────────┼───────┤│3│現金5,700元│陳富華│├──┼────────┼───────┤│4│現金500元│黃信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