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順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181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順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已於民國110年2月18日經由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代為送達被告,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簡復表、本院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110年2月18日起算20日,於110年3月10日屆滿。而被告已於110年2月19日提起上訴,本院於同年月20日收受之,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僅表明理由後補。嗣於同年月26日之聲明上訴狀亦未補敘具體理由。此有被告書立刑事聲明上訴狀2份及其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2枚可稽。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迄110年3月3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單各1紙在卷可考,則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顏紫安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鈺珣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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