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七二號
自訴人聯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區○○路十九之五號代表人 陳月霞 自訴代理人 鍾登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第000000000號專利案(新型第一五八四九三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刑事訴訟,在舉發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侵害其所有之上開新型專利權,惟該專利案現有三件舉發案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中,有該局(九十)智專一(一)一五一五字第0九0三一00一六二五號函附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於該等舉發案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之審理。據上論結,依專利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