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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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828號債權人臺南市後壁區農會
設臺南市○○區○○里00號法定代理人 王炎輝 住臺南市○○區○○里00號非訟代理人 方怡雅 住高雄市○○區○○○路○○○號7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榮居鄭祺原 兼莊蟳之繼承人、鄭永富即莊蟳之繼承人、 鄭文禎 即莊蟳之繼承人、 鄭文文 即莊蟳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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