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士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許雅玲
中華民國8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