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簡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乙○○欲郵寄債權讓與
通知書,然相對人已遷址至南投縣埔里地政事務所,顯然送
達之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惟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
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故相對人
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又無從補正,法院自應以
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乙○○業已於民國97
年8月3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是相對人乙○○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
,按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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