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七三號
原告乙○○被告台中縣霧峰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銀樹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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