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О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五0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洪瑞誠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十八時許為警查獲,被告因強制戒治期滿,已為不起訴處分,其持有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本件查獲之海洛因四包(毛重各為三點七公克、一點二公克、一點六公克、二點0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一公克),持有人係 汪憶文 ,業據被告洪瑞誠及證人汪憶文於警詢 陳明 在卷,足認並非被告甲○○所持有;且上開查扣之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前經檢察官以持有人汪憶文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聲請就該持有之扣案海洛因、安非他命諭知單獨宣告沒收,復經本院於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八號為沒收銷燬之裁定,並經檢察官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以中檢鑑字第四九六八五、四九六八六號為處分命令執行沒收銷燬等情,有上開本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四五八號裁定及上開檢察官處分命令在卷可佐,聲請人竟再就上開業經沒收銷燬處分命令之海洛因、安非他命聲請沒收銷燬,顯無必要,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