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0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八八九號、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七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三罪,分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