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創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段良溍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新小字第36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7月14日上午09時2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仁勇

書記官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812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

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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