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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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1號

原告 王萬能

被告 劉俊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3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俊榮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王萬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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