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7號

上訴人 呂來福

張碧雲

鄭佳蘋

鄭慧雯

鄭瑞煌

呂建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政家 等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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