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郁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7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05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賴郁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57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文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