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3號
聲請人 吳巧虹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吳德政 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吳德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路000號)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吳巧虹(地址:新竹縣○○鄉○○○路00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德政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要,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吳德政之遺產負
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