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林瑞達楊惠媖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4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512662-8

1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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