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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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凃淑英凃薇嫈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被告 林令淑
王惠生 葉素美 范玉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劉美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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