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55號原告 陳耀周 被告 黃瀚賢
林芳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5,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24,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