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調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675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曌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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