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智字第9號原告幸福空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鎮業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 律師
許家偉 律師 陳建瑜 律師被告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德曼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余若凡 律師 趙國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亦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早於民國97年6月16日將「幸福空間」申請商標註冊核准在案(下稱系爭商標),惟目前原告發現被告之搜尋引擎竟將系爭商標出售予訴外人禾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禾林公司)作為關鍵字廣告,企圖誤導搜尋原告特取名稱及系爭商標之消費者連結至禾林公司之網站,原告已於100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速予移除前開關鍵字、同年11月21日通知被告移除相關廣告連結,但未獲置理,嗣被告更將系爭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銷售予訴外人水相設計有限公司、基倍設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肯美有限公司等公司賺取廣告費用,顯見被告係惡意侵害原告商標權,並構成不正競爭之行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被告侵害原告商標,並透過出售系爭商標協助其他競爭對手攀附原告商譽,期間至少2個月,影響原告之營業額難以估計,爰依商標法第61條、公平交易法第30條、第31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第1項,暫請求被告給付最低新臺幣100萬元,並停止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等語。
三、經查,原告提起之本件民事訴訟,係屬商標及公平交易法侵權爭議事件,依前開法條說明,自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所附之證據,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或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書證,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