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212號上訴人 陳泓仰 訴訟代理人 戴麗慧 被上訴人 陳貴貞
陳冠學 陳貴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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