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高素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2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3年11月2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潘長生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