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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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4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逃匿(93年度執字第5775號),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2年刑保字第81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傳拘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保證金收據1紙、送達證書6紙、囑託拘提函暨回函各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查詢被告在監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94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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