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國村指定辯護人江彗鈴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村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何國村前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1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3年1月28日雲檢惠火103執助9字第2497號函文在卷為憑,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梁智賢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