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 王信偉 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力行 相對人 王雨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九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需要,為明瞭釐清案情,有調閱前訴訟程序即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8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4日準備程序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 王自強 、 王安平 、 王心怡 及 王心悅 之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定安
法官陳筱雯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