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948號
原告 陳龍飛
被告國立台灣大學
法定代理人 管中閔
訴訟代理人 陳琬渝 律師
陳致璇 律師
董彥苹 律師
被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正己
訴訟代理人 陳柏帆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有正當理由不到場,仍應保障原告就審權,爰依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如因傷勢無法到庭,應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