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 葉菁 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
紀卉芸 律師相對人即失蹤人 葉萱 失蹤前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葉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葉萱(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葉萱之弟,失蹤人葉萱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列為失蹤人口,迄今行方不明,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並據提出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為證,本院依職權查無葉萱入出境資料,復經調閱本院一○四年度亡字第一七○號死亡宣告卷內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全民健保資料、勞工保險資料及葉萱前案資料,亦均查無資料,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並覆函稱失蹤人葉萱迄未尋獲,經核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