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悌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正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 李英慈 、凱蒂創意有限公司、 張采 、 張智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張采、張智仁發支付命令,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釋明張智仁、李英慈、張采有何共同詐騙行為及提出凱蒂創意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暨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又,本件另聲請對債務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日出印象國際有限公司、李英慈分別設立、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本件聲請均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510條,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