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非調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非調字第595號聲請人 杜亞璇 兼法定代理人 林羿 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玉山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該通知已於同年11月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