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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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387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淑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依債權讓證明書所載迄95年6月26日止為18.250元..則貴公司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似應為95年6月27日)
二、債務人鄭淑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