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69號上訴人 陳李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宛 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額新台幣(下同)3,011,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律師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呂安茹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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