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沈添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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