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8日犯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8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過失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9.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301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交上易字第859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0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交上易字第8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6.07│││├─┴─────────┼───────────┼──────────┼──────────┤│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是(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署96年度執字第│││││88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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