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17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國彬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175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車執照壹
枚均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書、高雄
本場郵局第142號存證信函、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
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