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九一號
  原   告 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甲○○負擔新台幣貳佰肆拾參元;被告乙○○負擔新台
幣貳佰玖拾元;被告丙○○負擔貳佰壹拾參元,餘新台幣貳佰伍拾肆元由被告丁○○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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