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1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朝鍵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1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8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陸萬伍仟壹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七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消費明細帳
單及帳單明細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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