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24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
即 梁蘭萍 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56年12月17日」應更正為「56年2月1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56年12月17日」,顯係「56年2月17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56年2月17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