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姜禮增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係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在案,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8年6月3日執行羈押,至98年9月2日止,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8年11月3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1月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