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全聲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全聲字第1130號聲請人乙○○
甲○○代理人 彭郁欣 律師
蘇靖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姓名、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之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其事務所、營業所,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