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王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邑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桃園
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房屋及騎樓(下稱系爭房屋),
並請求被告給付前已積欠之租金(含水、電費),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按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及積欠租金之數額合併計算,應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415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為13
8,700元+積欠之租金118,715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
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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