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重訴字第39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智選任辯護人林聖鈞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