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上訴人 古明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古瑞源
鄧佩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視同上訴人 黃正維
黃志霖 被上訴人 陳仕軒 法定代理人 汪琇慧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視同上訴人黃正維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民法第1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視同上訴人黃正維係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其於成年前已結婚有配偶,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63頁);其於104年5月21日原告對其起訴時雖尚未成年,然嗣於成年前結婚,取得行為能力,且現亦已成年,有訴訟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依前揭說明,應由黃正維本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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