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5號原告 彭羽菲 被告 洪菀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高郁茹法官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蔡忻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