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抄錄卷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06號聲請人即被告向光華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6921號),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向光華於繳納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附表編號1所示之影像檔案光碟,惟持有該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向光華(下稱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範圍如下:搜索密錄器光碟、扣押監視器內影影(應為贅載「影」)像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上開條文之修法理由,前揭所稱「影本」在解釋上應及於複本(如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即包含轉拷卷內證據資料中足以作為判決基礎之影像檔案。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臺中簡易庭以111年度中簡字第983號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983號刑事判決書可參。嗣被告主張本案搜索過程違法等為由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被告於本院二審審理中,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就聲請付與本案搜索密錄器影像光碟部分(即附表編號1部分所列之影像檔案光碟),有訴訟之正當需求,並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之情形,就此部分應予准許。惟就前開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至被告其餘聲請付與「扣押監視器內影像光碟」部分,被告於其所提出之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見本院簡上卷第115頁)提及「請鈞院同時向台中清水分局函調當時一併遭扣押的被告私人監視器影像…請鈞院得以讓被告複製上述影像」等語,復觀之卷附被告所稱私人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見毒偵卷第203-235頁),影像內可看到包含被告在內之他人,且多為裸露身體甚或全裸之畫面,堪認此部分影像涉及第三人之隱私,且與被告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無相關,依前開規定,就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陳盈睿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附表編號證據資料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於110年12月21日,在「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6」執行搜索之下列影像檔案光碟:①檔案名稱:「2021_1221_113636_097.MP4」②檔案名稱:「2021_1221_114237_099.MP4」③檔案名稱:「2021_1221_115437_103.MP4」④檔案名稱:「2021_1221_121537_110.MP4」⑤檔案名稱:「2021_1221_121853_009.MOV」⑥檔案名稱:「2021_1221_123953_016.MOV」⑦檔案名稱:「2021_1221_124915_122.MP4」⑧檔案名稱:「2021_1221_125516_124.MP4」⑨檔案名稱:「2021_1221_133116_136.MP4」⑩檔案名稱:「2021_1221_133416_137.MP4」⑪檔案名稱:「2021_1221_135753_042.MOV」⑫檔案名稱:「2021_1221_141016_149.MP4」⑬檔案名稱:「2021_1221_141316_150.MP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