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譽嚴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譽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張譽嚴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佐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詢問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7日內表示意見,該意見調查表於111年10月31日送達於受刑人之居所由受刑人之父收受,受刑人表示因其父親及其同居人需要其照顧,且家庭經濟因素,希望在服勞動役期間可以彈性照顧他們及兼顧工作,及勞動結束後可以分期給付易科罰金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三)至受刑人前揭表示可否在服勞動役期間給予彈性讓其照顧家人及能否分期給付易科罰金云云,惟社會勞動之方式及得否分期易科罰金乃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之職權裁量之行使,應由受刑人到案執行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之,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附表:受刑人張譽嚴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14、15日上午某時111年4月11日19時4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78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02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判決日期111年5月31日111年8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857號判決日期111年6月28日111年9月20日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13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5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