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954號原告 魏莉蓉 被告正原起重行即 黃進益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查原告固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惟原告並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而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原告主張原因事實相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及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際,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田雅心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