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4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八四號
聲請人超級太陽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佳蘋~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民權分行│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玖萬玖仟柒佰柒拾│MN三一九0一五││││ 司汪賜發 │││伍元│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