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 陶喆 專輯盜版CD片貳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