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15號原告 劉林彬 訴訟代理人 劉子青 被告 王峻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6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林秉暉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