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9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9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楊月梧 (即 張方錦 之繼承人)、 張朝宗 (即張方錦之繼承人)、 張素貞 (即張方錦之繼承人)、 張世保 (即張方錦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所屬法院查詢債務人張楊月梧(即張方錦之繼承人)、張朝宗(即張方錦之繼承人)、張素貞(即張方錦之繼承人)、張世保(即張方錦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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